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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实施日期:2009年6月5日)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 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
  (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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