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学习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资源[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
《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切实做好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门法律。该法对涉及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规划、财政税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应对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经贸委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
《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