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钻石交易所等)的境内机构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内机构和开户金融机构,由外汇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汇账户使用证》及《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账户开立核准件”, “账户变更核准件”,“异地开户备案件”,“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分局自行印制,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二: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编号:( )汇经核字第 号 年 月 日
┌─────────────────────────────────────┐
│客户名称: 客户代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核准要项:账户开立 │
├─────────────────────────────────────┤
│ │
│ 账户性质: 账户币种: │
│ 开户银行: 账户有效日期: │
│ 限额类型: │
│ 限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
│ (小写): │
│ 收入范围: │
│ 支出范围: │
│ 备 注: │
├─────────────────────────────────────┤
│ │
│ │
│(经常项目业务专用章) 签字: │
│ 年 月 日 │
├─────────────────────────────────────┤
│ │
│ │
│(金融机构签章) 签字: │
│ 年 月 日 │
└─────────────────────────────────────┘
注:1、开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超限额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授权开户银行在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2、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使用有效,涂改无效。
3、本单据一式四联,此联为第一联——外汇局留存联。
NO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编号:( )汇经核字第 号 年 月 日
┌──────────────────────────────────────┐
│客户名称: 客户代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核准要项:账户开立 │
├──────────────────────────────────────┤
│ │
│ 账户性质: 账户币种: │
│ 开户银行: 账户有效日期: │
│ 限额类型: │
│ 限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
│ (小写): │
│ 收入范围: │
│ 支出范围: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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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常项目业务专用章) 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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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签章) 签字: │
│ 年 月 日 │
└──────────────────────────────────────┘
注:1、开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超限额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授权开户银行在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2、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使用有效,涂改无效。
3、本单据一式四联,此联为第二联——企业留存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