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
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现就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的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个人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应尽快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互设或单设双边本币结算帐户,开办本币结算业务。
三、放开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项下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无论出口金额大小,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