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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不得出现与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抵触的陈述;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利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特殊品种的基金除外;
  (四)引用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第六条 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含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有风险,应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引用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同时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基金的未来表现。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内容的,应同时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单纯登载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企业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产品的销售宣传,无需含有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的,其谈话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基金销售宣传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的销售宣传符合本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人作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
  (三)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以强制、抽奖等不正当方式销售基金;
  (四)通过基金销售从投资人处获取或者给予投资人与基金销售无关的利益;
  (五)除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情形外,拒绝投资人的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申请;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中向投资人提供专业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时给予投资人折扣、给予中间人佣金的,应当予以明示,给予投资人的折扣、给予中间人的佣金必须如实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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