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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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