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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

  一、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9号”)第八章第七节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提供的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指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也可提供完整的月度纳税申报表或季度纳税申报表替代);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如果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收款凭证。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前利润与原企业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存在对应关系,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与原企业报表的相应收入也应存在对应关系。
  二、关于准则9号第八章第十一节、第十二节要求提供的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和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告。
  (一)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包括:
  1、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之前的原始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应包括各发起人(如有多个投入经营性资产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告,如果该原始财务报告已经审计,一并提供其审计报告;如果未经审计,则应注明“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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