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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办农[2002]99号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沿海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而设立的。为了加强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转产转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因协定影响而退出捕捞的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
  2、吸纳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第四条 报废渔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渔船所有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申请报废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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