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
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2]1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
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我部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系统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省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以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1.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5.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略)
6.投诉记录内容及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制定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房地产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通过政府推动,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信用档案,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的目标是: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房地产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网站的互联互通。
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简称为“二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由地方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
二、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与采集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简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简称“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成。记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依法通过政府部门、协(学)会、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行业协(学)会或相关机构(简称“系统管理部门”)承担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的充实与更新工作。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应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初期,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除可直接从现有企业资质申报(晋级)、年检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现有资料中获取外,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业协(学)会组织企业另行报送。
(三)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提供
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由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按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填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供给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但需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或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采集并审核后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