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二)特许加油站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及解除合同的原因;
  (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及其他特许权的注册,他人使用和诉讼情况;有关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的情况;
  (四)特许经营权费用及各种其他费用的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条件;
  (五)有关特许经营的纠纷和未决诉讼;
  (六)可以提供的油品及服务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能力的证明等。
  十一、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加油站合法资格证明(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税务、计量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十二、未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任何申请人,应当为特许人保密,不得泄露或转让特许人及已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特许人可向被特许人收取以下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物品供应或服务等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所要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或免收款项。
  十四、特许人或特许人授权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应该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开展特许经营所在地省级经贸部门备案,方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经贸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被授权开展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六)省级经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省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对2001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如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且加入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可以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证书注明属于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如该加油站退出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省级经贸部门要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