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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许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手册;
  (二)保证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向被特许人及时配送价格合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油品;
  (三)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或技术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的使用、退还等事宜。
  七、被特许人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授予的有关权利;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获得特许人开展的促销支持;
  (四)要求特许人对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八、被特许人必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及加油站的统一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销售第三方油品;
  2、自行开展促销活动;
  3、从事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4、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三)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按时将真实的经营和财务资料报送特许人;
  (四)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九、从事加油站特许经营,应当采取中文书面形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将合同样本至少在正式签订合同10天前送达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及独占性;
  (二)特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保险条款;
  (六)安全管理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延续和解除;
  (九)宣传与广告;
  (十)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十、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披露真实、准确、完备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特许人披露基本信息应当包括: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住所、营业范围(工商注册登记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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