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2]631号)
各省、自治区经贸委,北京、上海市经委,天津、重庆市商委,大连市经贸委,青岛市财贸办,厦门市经发委,深圳市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行为,引导社会加油站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连锁经营体系,是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规范加油站的特许经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其中,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特许人,被授予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称为被特许人。
二、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加油站特许人为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其授权的子公司(企业名单见附件)。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授权范围在各地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
四、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建筑安全标准;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信状况较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三)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许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依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向被特许人收取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