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在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后,须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电力局(电管局,公司)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能源部预审。预审后,由能源部报国家环保局审批。报能源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二份,
涉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可具体研究确定。
需委托电力局(电管局)组织预审时,由能源部正式,行文委托,受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后,将预审意见报能源部。
第六条 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须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电力局(电管局、公司)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或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建设项目所在省的电力局(电管局)组织预审后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七条 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评价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保局或省级环保局颁发的评价证书,熟悉火电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2.编制的评价大纲能够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用。
3.综合评价单位必须是评价实体,所承担的评价实际工作量必须占该项目评价总工作量的50%以上。
4.必须对评价的结论负责。
第八条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按评价项目所在省环保局颁发的评价收费标准和能源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执行。
第九条 对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需进行专门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须由部聘请的专家及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承担。受聘进行技术审查的专家必须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条 能源部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接到申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报告表为一个月)完成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由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造成的延长预审时间由申报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延长预审时间。
第十一条 电力局(电管局)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须遵循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