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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一)审查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送达处理决定书;
  (五)执行处理决定。
  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有明确的事实根据,主要证据确凿;
  (三)有明确具体的执法对象;
  (四)属于电力行政执法范围和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管辖范围。
 第十九条 在查处电力行政案件中,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电力行政处理决定按下列规定作出:
  (一)当场处罚的处理决定,由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
  (二)一般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须经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
  (三)重大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须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法定代表人批准,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一条 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
  (二)作出电力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证据材料情况;
  (三)电力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四)当事人不服时提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五)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除当场进行处罚的电力行政案件外,电力行政执法必须制作《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电力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书面告诫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有两名以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执行笔录。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罚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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