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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节 职责和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力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或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并强制执行;
  (四)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五)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中止供电;
  (四)强制扣还电力电量和加价收费;
  (五)吊销许可证;
  (六)吊销电工执照;
  (七)责令限期改正;
  (八)责令停止危害;
  (九)责令恢复原状;
  (十)强行砍伐或拆除;
  (十一)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先主动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没有异议、罚款在一百元以下的轻微电力行政案件,可以当场进行处罚。向当事人罚款的,应当开具罚款单。
 第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除当场处罚的以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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