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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
 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电政法[1994]643号)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的管理基本手段,是电力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无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电能计量管理、电网调度管理方面,还是在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查处窃电、收缴电费等方面,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正确、有效、合法地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保障。为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现电力工业法制化管理,部制定了《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同时,由于电力行政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规定》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充实、完善。因此,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告部政法司,以便对《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更好地促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附件: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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