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
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电政法[1994]643号)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的管理基本手段,是电力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无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电能计量管理、电网调度管理方面,还是在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查处窃电、收缴电费等方面,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正确、有效、合法地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保障。为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现电力工业法制化管理,部制定了《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各单位要按照
《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同时,由于电力行政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
《规定》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充实、完善。因此,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告部政法司,以便对
《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更好地促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附件: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