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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创建一流电力教育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27.建立劳动、干部、工资、教育培训配套制度和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转岗”和定期培训的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制定教师岗位规范,逐步推行教师培训、进修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推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28.加强教育立法工作。电力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制的健全,部和中电联要组织力量修改或重新制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电力工业发展需要的各类“办法”(制度),以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均能有法可依,使电力教育培训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和程序化。亟需修改或重新制定的“办法”(制度)包括:
  ——《电力高等教育管理方法》;
  ——《电力成人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电力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办法》;
  ——《电力基础教育管理办法》;
  ——《电力继续教育登记规定》;
  ——《电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电力工人培训管理办法》;
  ——《电力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
  ——《考试考核管理制度》等。
  29.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机,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高等学校在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下,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好自己的责任。通过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主动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电力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要在满足电力工业发展需要的同时,要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其主管单位,要参照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切实保障所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六)实施步骤
 
 30.1994年提出《电力部关于贯彻<纲要>,创建一流电力教育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各网、省局、工程局应制定相应各类教育培训分步实施细则。1995—1997年为试点和分步实施阶段,电力各类教育培训的改革与发展要取得突破性的进展。1998—2000年为整体推进阶段。在试点和分步实施的基础上,突破难点、总结经验,全面提高。到本世纪末真正实现创建一流电力教育培训体系的目标。
  为了保证创建一流电力教育培训体系工程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部、中电联和各网、省局、工程局都要加强领导和检查督促,建立相应的组织,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1997年部、中电联和各网、省局、工程局共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0年进行全面验收。

附件二:     电力部关于部属高校体制改革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1994年8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经我部研究决定,对部属高校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重点大学(现有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和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联合、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含北京电力管理干部学院)联合而形成的两所新大学),维持由部直接管理的体制不变。
  ——普通本科院校(东北电力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和长沙电力学院),分别由东北、华东、华中集团参与管理,实行部、企业集团共同领导,以企业集团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
  ——高等专科学校(北京、沈阳、南京、太原、郑州、西安、山东电力高专及长春水利电力高专,分别隶属相应的企业集团,实行各网、省局直接管理,部进行宏观业务指导的管理方式。为保证上述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现将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干部管理、办学经费、招生及毕业生分配等事项的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干部管理
  重点大学:干部由部直接管理。学校党政领导由部党组任免。
  普通本科院校:干部由网局管理。学院的党政领导由网局党组任免,任免后报部备案,但学院党政正职任免前须报经部党组同意。
  高等专科学校:干部由各网、省局管理。学校党政领导由各网、省局党组任免,任免后报部备案。
  二、办学经费
  重点大学:主要依靠国家投入,同时部从电力企业税后利润中集中部分资金给予补助,创造进入“211工程”的条件。
  普通本、专科学校:本次体制改革中由企业集团参与管理的各校事业费仍按原渠道由部划拨,办学经费不足部分由部从企业税后利润中集中部分资金给予补助;小型基建费用由相应网、省局在电力大中型基建项目培训费和其它资金渠道中解决。
  三、招生和毕业生分配
  1.招生计划管理
  重点大学:本、专科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由部直接管理。
  普通本、专科院校:国家计划下达前,由各主管网、省局对指令性和指导性招生计划提出意见报部,由部报国家教委审批。
  在国家计划名额范围内,各网、省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指导性计划内各项比例,报部及国家教委备案。
  2.毕业分配管理
  重点大学:国家计划内的毕业生分配由部负责。
  普通本、专科院校:国家计划中全国统招部分的分配由部负责;网内招收部分的分配由各网、省局负责。
  四、专业及学位管理
  1.专业管理重点大学:在部核定的专业数内,具备设置专业条件,学校可自行确定一级学科门类内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但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部和国家教委备案;跨一级学科门类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新设目录外专业,须报部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普通本科院校:在具备设置专业条件下,可在学校现有学科门类基础上,自行确定二级学科内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报网局、部及国家教委备案;跨一、二级学科门类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专业目录外的新设专业,须经网局核定后报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由部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安。
  高等专科学校:在具备设置专业条件下,学校在现有学科门类基础上,可自行确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报网、省局和部备案;跨本门类(如工科类)专业,由网局审定,并报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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