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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1.严格、合理控制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对电力企业工资实行分类管理:(1)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国家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行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及综合浮动比例计提和使用工资,并按规定提取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欠。(3)少数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2.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者收入的管理。在国家制定统一办法前,企业经营者晋升工资,应严格按电力部党组电党字[1993]27号文规定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级经营者都不得自己决定给自己长工资。
  3.严格执行部颁工资标准,加强工资渠道和工资外收入的管理。电力企业工资标准都应按电力部制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生产性资金转化为消费基金。
  4.加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减少工资收入的现金支付。
  5.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制度。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和新财会制度的要求,认真规范集资办电、多种经营等的投资行为,明晰产权关系。
  2.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或股份制改革,都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中央国有资产参股投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对国有资产实行租赁或承包,必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移交集体、个人或其他企业使用。
  4.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或引进外资,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保持国有资产的控股能力。在国家制定统一规定以前,法人财产权只确认到网(省)公司一级。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坚决制止低价出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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