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0日 电安生[1995]93号)
原能源部以能源电[1992]642号文颁发《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经电力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为了在新形势下深化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我部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颁发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