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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由各单位教育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九条 各网、省局应建立“教育奖励基金”,其基金可在多种经营利润中提取2~4%,以及基层单位、集体、个人捐款等。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70%应用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职工教育所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列支,不占用职工教育正常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职工教育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          第七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建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并能满足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电力企业教育部门都要逐步建立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和岗位规范的要求,提出从思想品德、学历标准、教学能力等方面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首先要达到《教师法》规定的最低学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的师资应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担任,要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是: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深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教师进修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应进行公正、客观、准确的考核,全面了解教师的德、能、勤、绩。考核的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职称、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并重,素质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基层单位应配备满足主要专业培训需要的专职培训工程师。兼职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的领导要“尊师重教”,积极为教师办实事,调动职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单位对于职工教育工作者在晋升、工资、住房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应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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