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责任公司已成立,项目法人已确定,工期已确定,资金已落实。
2.2.招标范围:
2.2.1.所有国家批准的电力工程材料的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招投标的办法。其重点是:
(1)200MW及以上电站工程和330kV及以上跨省输变电工程的国内材料。
(2)大批量的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电缆、保温材料、水塔填充材料等。
2.2.2.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技术复杂程度,生产周期长短,现有生产企业能力,市场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条件,对基建材料的供应,按品种和工程进度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缩短招标准备过程。
2.3.招标的方式:
电力工程的材料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选择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招标方式。不同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的数量不限。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供应能力的单位通过个别邀请方式进行。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应少于三家。邀请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信誉,服务质量,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等。
议标:是一种商谈性的招标方式。议标应组织两个以上的单位参加。在厂商报价的基础上,供需双方在招标单位的组织下对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实施方案、服务保证、商务等内容进行协商,从中选择中标单位,并报招领导小组决定。
2.4.招标单位资格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享有较高的信誉;
(3)技术力量雄厚,有从事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和材料质量管理等工作;
(4)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熟悉国内主要供应厂商的生产能力和资质情况,熟悉国内外市场主要材料的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及发展趋势,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
(5)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的专职招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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