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电力公司和制造厂均由国家特批外汇帐户,但不允许结汇,中国银行按批准用汇项目合同支付外汇。
第四条 上述四个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电力公司和成套局共同组织编制和审定招(议)标文件。经部试点工作组同意后,参照部颁设备招标办法和细则进行招(议)标。定标后,可签订主机设备采购合同并经部审查由成套局加盖鉴证章后生效,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外汇。
第五条 上述四个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成套局会同电力公司共同组织主要辅机配套设备招(议)标工作,其订货合同由成套局加盖鉴证章生效。所需启动资金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各电力建设项目所需国内尚不过关的辅机配套设备,原则按项目初设审查确定的范围,经部有关部门审定后进行国外采购。为发挥批量优势,把好技术、价格关,统一由部成套局组织对外洽谈。外贸窗口由成套局与有关电力公司协商确定。
根据各项目年度用汇安排及工程进展情况,由成套局会同需进口设备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进口设备的择优批量订货,以便成套局按合同统一办理支付工作。
第七条 试点项目设备合同的签订参照部颁合同范本进行,合同价为闭口价。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调价时要经试点工作组审批。
第八条 上述四个项目在三大主机、主要配套辅机(56种,见附件)和进口的设备合同签定后,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由电力公司和成套局商定安排其他设备、装置性材料的择优订货,并共同排定用汇资金流,由电力公司提出贷款申请以便中行列入年度信贷规模。
第九条 四个试点项目中,西柏坡2×300MW主机订货较早,合同条款需按部颁范本进行调整并转换成外汇支付,未订货设备按此办法实施;襄樊4×300MW主机已按定额定向贷款签订的合同,也需转换成外汇支付,未订货的设备按此办法实施;蓟县、苏州主辅机按此办法实施。
第十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部试点工作组进行协调。
附件二: 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