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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大坝安全检查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各层次的技术业务定期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水电厂水工运行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大坝安全观测、检查、监控、更新,大坝维修、消除缺陷处理、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应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必须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        第四章 大坝维修、加固和改造

 第二十八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主管单位审批后,水电站安排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必须要进行消除缺陷处理、加固或更新改造时,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列入加固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条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单位的同时,有权采取除险加固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项目任务书,经审批后,按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委托原设计进行,亦可采用招标或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的施工,可采用招标的方式,由持有相应专业执照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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