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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7 水电厂应要求设备供货和承建单位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对测报系统发生的问题,要按合同及时解决。

3.运行管理



  3.1 水电厂负责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管理。
  3.2 为保证测报系统设备的安装、测试、巡查和维护,水电厂应配备必要的仪器、仪表和车辆。
  3.3 测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检查制度。
  3.3.1 汛前检查
  水电厂应把测报系统的汛前检查列为防汛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测报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特别是野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通信的畅通率等。主管单位应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 汛期巡查
  水电厂在汛前应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3.3 汛后检查
  水电厂在汛后应及时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认真地检查维护和管理。
  3.4 汛期测报系统出现故障时,水电厂应及时组织抢修。
  3.5 水电厂每年汛后应对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水文预报的情况、测报系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总结报告应于年底以前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对所辖电厂的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年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3.6 汛后水电厂应针对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问题报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3.7 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应作为水电厂运行管理和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一项考核内容,由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4.人员



  4.1 水电厂应按设计要求配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通信、水文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2 为提高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素质,应加强专业培训工作。
  4.2.1 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承建单位的培训工作。
  4.2.2 主管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3 测报系统维护人员长年从事野外工作,应享受野外巡线人员的待遇。
  4.4 水电厂或其主管单位应维持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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