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 火电厂应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建立健全试验组织,充实试验人员和设备。要进行机炉设备大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的依据和评价;进行主要辅机的性能试验,提供监督曲线以及经济调度的资料和依据;参与新机组的性能验收试验,了解设备性能,提供验收意见。
第39条 应定期进行能量平衡的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一汽轮发电机组需同时进行测试,但不限定全厂所有机组同时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应至少每五年一次,其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第40条 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对煤粉细度及其分配均匀性,一次、二次风配比及总风量,炉膛火焰中心位置,磨煤机运行方式等进行调整试验,制订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第六章 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41条 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采用先进技术是提高电力生产经济性的重要途径。对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成熟经验,要积极推广应用。各火电厂应认真逐台分析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中长期节能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规划,按年度计划实施,以保证节能总目标的实现。
第42条 火电厂对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应优先安排,要提取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和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43条 加强大机组的完善化,提高其等效可用系数;增强调峰能力,提高机组效率。对于重大节能改造项目,要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认真制订设计方案,落实施工措施,有计划地结合设备检修进行施工,并及时对改造后的效果作出考核评价。
第44条 对于再热汽温偏低的锅炉,应结合常用煤种的化学及物理性能,对照锅炉设计加以校核,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改造或进行全面的燃烧调整试验加以解决。
第45条 保持炉膛及尾部受热面清洁,提高传热效率,安装并正常使用吹灰器,加强维护。对于质量差的长管吹灰器,应更换为合格的合金钢吹灰管枪。
第46条 锅炉加装预燃室和采用新型燃烧器。应根据燃煤品种、炉型结构和负荷变化幅度,选用合适的预燃室和燃烧器,以提高锅炉低负荷时的燃烧稳定性,增加调峰能力,降低助燃和点火用油的消耗。
第47条 减少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漏风。结合检修,对现有风罩式回转空气预热器各部间隙进行调整和消缺,并加强维护和运行管理。对结构不合理、通过检修仍不能解决严重漏风问题的,要有计划地结合大修进行改造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