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投标的澄清和变更
1.开标后,任何投标者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投标者可以对自己的投标提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和报价。议标允许在答辩后调整一次报价。
2.投标文件中,如总价与分项价不一致,以低价为准。如数字与文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评标:招标单位公布已成立的专家评标小组(专家评标小组可聘请与投标单位无直接行政关系的专家组成,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承办),并组织该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者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者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务保证;
6.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定标: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条款和投标情况,评选中标的几个方案,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
本办法推荐按信誉和业绩15%、能力20%、技术条件20%、报价4.5%加权平均择优选定中标者。
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应超过60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可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
第六章 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内主机及大型配套设备合同应交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鉴证。主机设备合同同时报部计划司平衡,以便列入两部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定标后一周内,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回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设备转包和大量分包,如确需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分包给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制造厂,分包要签订分外合同,由中标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和质量负责,由于分包而产生的运输问题及运费的增加,由中标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