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