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 电建[1995]56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加强电力建设设备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部制定了《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
附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3.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