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部科技司(一份)。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经费核准后,按批准金额分年度拨至受资助单位,受资助者在经费开支规定范围内使用。对不按规定要求,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的项目,缓拨其次年资助经费,直到按规定纠正补报。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真总结。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成果应用情况)经所有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报适部科技司。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每年向经费资助单位报告促进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青年科技促进费由部经调司单列户头并管理,部科技司确定项目和经费,部经调司办理拨、贷款手续。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电力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鉴定、登记和申请奖励。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其申请新的项目时,可将其《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连同新的申请,一起送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建议优先资助;有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延伸研究内容,适当追加经费。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须及时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或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中止、撤销。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追回,连同该项目的待拨经费进入次年新开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由电力部支持性投资,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同时欢迎并接受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以及国内外个人和集体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