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地下变电工程(26)
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用定额 单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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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项目名称及规模 │总工期│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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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1 │35kV变电站20MVA及以下 │14.0 │其中土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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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2 │35kV变电站40MVA及以下 │16.0 │其中土建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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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3 │35kV变电站40MVA及以上 │17.5 │其中土建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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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4 │110kV变电站31.5MVA及以下 │20.0 │其中土建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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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5 │110kV变电站2×31.4MVA及以下│21.5 │其中土建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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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6 │110kV变电站2×40.5MVA及以下│22.5 │其中土建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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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7 │110kV变电站2×40.5MVA及以上│23.5 │其中土建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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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8 │220kV变电站120MVA及以下 │26.0 │其中土建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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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09 │220kV变电站180MVA及以下 │27.5 │其中土建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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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10 │220kV变电站270MVA及以下 │29.5 │其中土建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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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11 │220kV变电站270MVA以上 │31.0 │其中土建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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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参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实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总说明
一、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国家计委[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以及国家和电力部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并参考了1992~1995年以来竣工工程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编制而成。
二、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三、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四、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项目投资包干和工程招标投标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五、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完,并经调试和72小时加24小时或168小时及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后正式移交生产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时间。
六、供热机组电厂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
七、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
八、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适用范围参见使用说明。
九、本定额子目编号为**——**——**,前两位数字是专业编号,中间两位数字是工程分类编号,末尾两位数字是子目序号。
十、本定额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部技经中心负责。
使用说明
1.本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二台机三台炉的新建和二台机二台炉的扩建抽汽式燃煤供热机组工程。
2.本定额按新建与扩建供热机组单机容量的不同分为:2×12MW、2×25MW、2×50MW、2×100MW、2×200MW十个热电工程项目,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浇制、外包钢)。
3.根据我国气候条件的差异,供热机组工程工期定额的每个控制工期又均按Ⅰ、Ⅱ、Ⅲ、Ⅳ类地区(具体分类见表一)分别列出,以便直接选用。
4.我国中南部酷热地区,当气温超过37℃的天数达到一个月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主管上级单位确定。
表1 施工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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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一区 │省、市、自治区名称 │气 象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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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级别 │ │每年日平均温度│最大冻土 │
│ │ │ │ ≤5℃的天数 │深度(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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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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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一般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94 │≤40 │
│ │ │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 │ │
│ │ │福建、海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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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寒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95~139 │41~109 │
│ │ │陕西、甘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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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严寒 │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内蒙古、青│140~179 │110~189 │
│ │ │海、新疆、西藏、甘肃(武威及以西)、│ │ │
│ │ │陕北(延安、榆林、横山及以北)、晋北│ │ │
│ │ │(朔县、大同及以北)、冀北(承德、张│ │ │
│ │ │家口及以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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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酷寒 │黑龙江(哈尔滨、大庆、绥化、佳木斯 │≥180 │≥190 │
│ │ │及以北)、内蒙古(扎赉特旗及以北)、│ │ │
│ │ │青海(格尔木、玛多及以西)、新疆(克│ │ │
│ │ │拉玛依及以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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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的工程如所在地为山区、施工场地特别狭窄、施工区域布置分散,或年降雨天数超过150天的,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主管上级单位确定。
5.供热机组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
(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系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垫层:系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第一方混凝土时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在地基处理完后,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成为止。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系指主厂房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
所谓正常地质土壤条件,是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基本无需凿岩开挖的石方或大的障碍物可连续施工,如挖方有石方(不含卵石层)且其量超过总挖方量的30%时,其工期则应为本定额相应控制工期的二倍,如遇有文物等异常情况时应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主厂房基础挖方工期不包括地基处理的工期,对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且该地基处理的工艺是在土方开挖后进行的,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参考工期如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