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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复议人员应当具备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在复议机关行政首长领导下,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2.办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3.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4.组织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5.完成上级复议机关交办的行政复议工作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能源部管辖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1.对能源部归口管理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各总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2.对能源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3.对能源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4.对因执行能源部以及原煤炭工业部、水电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所提出的应由能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5.其它应由能源部管辖的或依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能源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能源系统内上级复议机关对虽不属于自己管辖,但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直接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各级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或认为管辖不当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管辖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各级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要求和复议申请,应予受理,不得拒绝。
  对不应由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及时将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同时告知复议申请人。
  移送时应注明移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应采取书面复议形式。参加复议的人员视复议案件的复杂情况,不得少于二人。行政复议人员向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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