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等几部分会计决算及汇编有作为企业法人进行国有资产占有登记的企业(包括比照独立登记企业处理的企业),除附送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外,还应提交与登记财产范围相一致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及本级次《财务汇编范围内登记企业汇总表》(表式见附表3)各1份,及能够足以说明各个部分原始报表调整为作为登记依据的调整表全部核对关系的说明材料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5)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核实资本金后产权变动情况说明各1份。
(6)企业出资者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1份(全套)。
(7)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1份。
(8)登记情况有关说明1份。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办登记企业提供的所有复印材料应在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
2.审查汇总单位应附送的材料
(1)按照产权纽带关系,本次产权登记采取逐级审查汇总,各汇总单位可根据本级次具体情况要求所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汇总资料。
(2)按照审查汇总范围随各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附送《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名单》(表式见附表2)及必要的审查汇总说明1份。
(3)有进行暂缓登记企业的汇总单位,应根据暂缓登记原因、级次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名单》分类进行说明,并随汇总材料一并报送到部。
(4)审查汇总单位提供的汇总材料及说明应加盖汇总单位公章。
3.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和纳入上一级企业会计报表汇编的多家出资企业,除按规定填制《企业国有资产暂缓占有登记申请表》(表式见附表4)外,还附送登记企业所应提交的所有资料,各一式3份。
申请暂缓登记的其他企业,只需报送《企业国有资产暂缓占有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
(四)审查要求
审查单位应根据申办登记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1.按规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验证其真实性。
2.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并与提供的资料是否保持一致。
3.按要求属于企业法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
4.各单位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办理登记。
(五)《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一九九六年产权登记年检简表》由电力部统一提供,费用自理。
六、时间安排
本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国有资产年度检查登记,按照国资局的要求应于1997年6月30日结束。鉴于我部所属企业层次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所属企业及电力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199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身及所属企业占有登记和1996年度年检的编制汇总工作。5月份我部将以适当方式组织审核汇总。
七、其他要求
鉴于本次进行的产权登记是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建立和完善产权纽带关系的基础工作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起着规范企业组织结构的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企、事业领导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过问此事。
(二)各级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由财务主管直接负责此项工作,并组织专人负责,人力不足的单位应充实人员。
(三)各电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抄报电力部备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与本《实施意见》有原则性差别的,应专题报批。
(四)在登记过程中,对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或技术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电力部反映,并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