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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设立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机构名称或申请使用类似机构名称。
  (七)成立部内或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七条 申请第六条所列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政策赋予的职责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机构名称。
  (二)属于卫生部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部机关工作的开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编制。
  (三)其它因工作需要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部机关有关司局、已设立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担,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机构名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机构;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部属事业单位申请增加编制、更名等事项的申报程序:
  (一)有关司局或直属单位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交人事司):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来源等)。
  2、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
  (二)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事司综合意见后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司拟部发文报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设立挂靠机构,遵照以下审批程序:
  (一)有关单位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双方的协议及对方上级单位的同意函(交人事司)。
  (二)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事司综合意见后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司拟部发文批复有关单位。
  第十条 申请使用或设立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非法人卫生机构或机构名称以及申请成立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非实体性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司局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交人事司):
  1、填写《卫生部非实体性机构申请登记表》。
  2、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成立的理由、机构性质、任务、目标、管理形式、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
  3、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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