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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业经2002年5月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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