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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纪代培生做出处理决定(包括留级、开除学籍等),但要在公布处理决定前通知乙方,以便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在校代培生有自动退学者,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对少数文化基础较差的代培生,代培学校要根据情况组织力量予以帮助,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升留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普通中专代培生,甲方应与本地生一视同仁,代培学校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外,应积极开展勤工助学等进行扶助。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大学、职工中专代培生,由乙方帮助解决,甲方也应创造条件,开展勤工助学给以扶助。

第五章 代培经费

 第十八条 代培生的招生费、代培费由乙方负担。普通中专校代培生副食品补贴,按代培学校所在地标准,由代培学校负担;职工大学、职工中专代培生副食补贴,按代培学校当地标准,由送培单位付给学员本人。若甲方欲增收其他费用,必须在签署代培协议书前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后写进协议书内。
 第十九条 代培费按轻工业部教育司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一标准基准上作适当调整,但必须写进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
 第二十条 乙方要根据代培协议书议定的每学年代培费数额和交费时间期限,根据代培生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后增加的学年数和开除代培生的当学年)按学年度向甲方交纳代培费,并负责收取职工大学、职工中专自费生的代培费及时送交甲方。乙方交费一时有困难的,要及时与甲方协商确定交费时间。对于逾期不交的单位,经轻工业部教育司查证核实后,通报批评,限期交费。如仍不交费,自第二学年起取消其送培资格直至补齐代培费后的下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未交齐代培费单位的代培生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待交齐代培费后另行补发。

第六章 普通中专校代培生的毕业、分配、派遣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中专校代培生在代培学校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甲方负责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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