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按照各地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考核,审定工作由各省主管部门的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升级,应首先由企业升级领导小级或企业管理办公室进行自检评议,合格后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升级规划、措施、实施情况和自我评议结果等书面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十四条 企业升级采取企业自报、分级审批的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国家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审批同意后,报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由建设部审批,报全国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备案。审批单位负责颁发证书。
企业升级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指标按评审期上一年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为准。
第十五条 对已定级的先进企业,如发现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下降,物资消耗上升,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能保持企业所处等级的要求,审批机关应发出通报,令其限期扭转。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应降级处理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弄虚作假者,除撤销先进称号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达到国家级的企业,除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外,国家在信贷、工资、奖金等方面给予鼓励,具体办法另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按企业管理的房地产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国家
二级企业升级标准
申请国家二级企业,必须达到下列各项考核指标及水平:
国家二级企业考核指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