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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失效]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 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第十一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五十米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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