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食盐
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运行盐办函[2002]1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
2002年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为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2002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控制在原食盐定点企业范围之内,且实行每个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个证书,取消一证多厂(场)作法。拟核发证书的企业,除应具备《食盐定点生产实施规定》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质量暂由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检查合格。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程序
(一)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地方所属企业需向省盐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由中盐统一办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需将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一同填报。
(二)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中盐提请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测。食用盐检测执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同时生产多品种盐的企业,需按照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
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运行盐办函〔2002〕7号)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地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中盐所属企业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免此程序。
(四)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测和验收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提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中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各有关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