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提出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建议时必须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项目建议,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规定,确定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

第五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外经贸部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申领并安排使用资金,年终外经贸部编制决算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特点,资金支出分为招标项目支出、择优委托项目支出和零用支出三类。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支出是指用于招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由招标文件规定。其支出按照合同规定拨付项目承办单位,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 择优委托项目支出,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预算规定。根据预算,对于项目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预拨项目承办单位部分资金,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拨付余款;对于金额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一次性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零用支出是指用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经费、会议经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招标机构代理费、律师费、必要的办公经费、交通费用及其他零用开支等。根据业务需要,零用支出按不超过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3%的比例据实安排并实行“逐项审批”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是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该项资金的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要制定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