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公共信息服务类信息资源的购买与加工;
(二)公共信息服务类研究报告的调研与撰写;
(三)公共信息服务类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四)公共信息服务类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五)公共信息服务的展示与推广;
(六)外经贸业务的咨询与培训服务;
(七)其他为企业提供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政府资助、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方式。
第七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包括各种电子数据、书面资料等版权和使用权,均归国家所有。有关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统一标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外经贸部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选择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经过招标或择优委托,可以作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凡是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产生。
第十条 对于确实不宜实行招标选定承办单位的项目或招标不经济的零星业务,可以采取择优委托的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其对外进行产品或服务采购时,凡一个审计周期内一次或多次采购同一产品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必须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招标采购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3家以上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报价比较采购。
第十一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办合同需要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