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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
 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1]559号 2001年10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信息服务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信息服务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资助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资助部分;
  (二)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在资金使用方向上,以提供社会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为主;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项目承办单位的选择上,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
  (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上,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统一标识的原则。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均以“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的统一标识对外发布;
  (五)科学决策的原则。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原则上应征求使用对象的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
  (六)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外经贸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是: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商情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包括进出口贸易、来华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发布、市场分析和调查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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