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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四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委属工科院校、综合大学按1万人规模计算,校本部教职工与学生之比、专任教师与学生之比,1990年要分别达到1:3.6和1:8.0,争取1992年能达到1:4.5和1:10;师范大学按8000人规模计算,1990年要分别达到1:3.5和1:7.8,争取1992年能分别达到1:4.3和1;9.5;外语院校按2000人规模计算,1990年要分别达到1:2.8和1:6.0,争取1992年能达到1:3.3和1:7.4。
  (四)为实现压缩学校人员编制的任务,必须采取以下改革措施,建立自我约束的机制,并调整计算各类人员编制的办法:
  1.优化现有教师队伍结构,对现有教师按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职务聘任制。
  2.实行在校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制度,减少专职助教人数,对青年教师实行任期合同制。
  3.设立企业人员编制,能经费全部自理的,不计入学校事业人员编制内。
  4.根据学校近期承担的各项科学研究任务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5.对在国外进修、学习超过批准进修期限1年以上的教师暂列入编外,不计入现有专任教师数。
  6.鼓励学生在校内进行勤工俭学,承担部分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7.学校后勤工作应逐步向社会化过渡,精简后勤人员编制,并实行固定工和临时合同工相结合的多种用工制度,少用固定工,适当增加临时合同工。
  8.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减人不减钱、增人不增钱。鼓励开展人才交流,帮助部分教职工逐步向外流动。
  四、委属高校的经费分配原则
  (一)对委属高校年度预算经费的分配,在现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基础上,采取“按近期规模和任务核定经费,预算总额包干”的办法,委属高校1992年以前的年度预算经费,原则上均不低于1989年下达学校的预算经费水平。并根据国家拨款的可能,力争逐步提高生均经费的标准。
  1.按我委核定的各院校近期规模中国家任务部分作为核定经费的主要依据;
  2.逐步减少专项补助,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长期外籍专家经费和国家特批的专款外,一般不安排其他专项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当年包干经费;
  3.实行预算总额包干后,多招学生,国家不再增加经费。允许各院校在5%的幅度内调减国家任务招生,增加委托培养等招生。调减国家任务部分,经费照拨。
  (二)在认真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学校有权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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