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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4年9月9日 国无管[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会,全军无委会: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绳电话机用户日益增多,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通信保密,适应无绳电话机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现决定调整和修改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并简化使用审批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段调整为45/48MHz,10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一》。
  二、无绳电话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
  1、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大于20mW;
  2、最大频偏为5KHz;
  3、发射的必要带宽为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不大于25μW;
  5、频率容限不大于1.8KHz;
  6、通带衰耗在离中心频率±12.5KHz处,应大于40dB。
  三、使用国家无委(1985)无管字第51号和(1986)无管字第006号文分配的原22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二》)的无绳电话机,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在上述期限之前生产和进口的使用该频率的无绳电话机,在不干扰其它业务的条件下,可继续销售和使用,但其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均须按本文规定改为不大于20mW。在上述期限之后,为在我国使用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无绳电话机均须符合上述工作频率和技术参数。
  四、研制、生产、进口无绳电话机单位必须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理研制、生产、进口的相关手续。
  五、用户购置、使用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的无绳电话机,不需再办理无线电管理的其它设置手续。
  六、设置使用无绳电话机,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
  七、国家无委以往有关无绳电话机管理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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