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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四章 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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