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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2)学校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专业设置、专用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教学实习基地及经费等办学条件,其中一项或几项尚未达到《规定》设置标准的,要分别情况,按照保证质量的要求,限期改善办学条件。短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应减少或停止招生。对无专任教师、无固定校舍、无生源保证的学校,应予以撤销。
  2.调整学校的布局、科类结构和专业设置。
  (1)布局不合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下决心进行调整。原则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办好一所或几所管理干部学院;地区或行业要支持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继续办好职工大学;地区教育部门、工会组织和中小型企业举办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应按地区或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规划,通过联合办学,逐步达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部门)办好一所学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教育学院应加强建设,地(市)级教育学院应根据地方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或与该地区的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
  (2)科类结构不合理、开设专业的条件不足或脱离实际需要重复设置的专业要进行调整。厂矿、企业(包括工业局)举办的职工大学主要开设技术、工程、工艺等应用型专业;管理干部学院主要开设财经、管理类专业;教育学院主要开设师范类专业;广播电视大学及其他类型的成人高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开设相应专业。根据上述原则调整后不宜设置的专业,应予以撤消。对供过于求的科类要减少或停止招生。
  3.对于少数违犯国家规定招生、办学和颁发证书的成人高等学校,应按如下情况严肃查处:
  (1)擅自放宽招生条件、扩大招生范围、改变办学形式的,要限期纠正,并要求学校写出检查报告。
  (2)教学管理混乱、随意减少课程和教学环节、缩短学制、考纪和学籍管理不严的,要对学校进行整顿,对未整顿好的学校要减少或暂停招生。
  (3)违反国家规定收费、颁发学历证书(或混同于学历证书的文凭)的,一经查证核实,要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所发证书国家不予承认。对其中自行招生、滥发学历证书或以办学名义获取非法收入的,要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及范围
  1.治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为指导,以《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为基本要求,同时参照国家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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