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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学年制或单科累计制。
  第十八条 全日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工科、医科为三年,文科、农科、林科某些专业一般为二年半。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习年限,文、农科、林科一般为一年半,工科、医科为二年。业余学习的学习年限应适当延长。
  岗位职务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的学习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学单位确定。

第四章 建校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先由办学单位聘请有关部门和中专以上学校有高级职务(或有同专业其它高级职务)的专家共同进行论证。论证的重点是:
  (1)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生产(工作)需要和人才规划,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教育事业现状,研究建校的必要性;
  (2)是否切实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建校条件。
  第二十条 设置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报送论证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报送论证报告,部委教育司(局)审核,在征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主管部委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会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全国总工会统筹规划,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大学增设中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中专班、职工中专班、函授班,应按学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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