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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和管辖;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八条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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