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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本着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给校办企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后劲。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应适当扩大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在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步扩大事业发展基金、师生福利和奖励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收益的使用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学发展勤工俭学,开展业务活动及奖励。
  二、教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待遇。
  三、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校办企业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学校或校办企业乱摊派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有勤工俭学收入而减少应拨的教育事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纳税和减免税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会队伍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财会人员要按财政部门规定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调动财会人员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有计划地培训财会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不正当的开支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直至反映到上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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