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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 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第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权利义务平等,但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一)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听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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