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大型联合收割机或其他专用车辆均参照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载重吨位等于0.5吨的三轮摩托车也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详见附件)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
对于难以明确是A类还是B类的车辆或没有列入本规章中A类套国产品牌的进口车,由当地保险同业公会提出划分意见报保监会在当地省级派出机构审定,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应直接报保监会审定。材料中应将该套牌车的原产地、国内组装地、厂名、套用品牌名称、型号和现用国内品牌名称、型号等一一列明。
(四)营业性Ⅰ类、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车辆划分为Ⅰ、Ⅱ两类,具体如下:
1.六座以下客车:
Ⅰ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
除Ⅰ类以外的其他营业性车辆属于Ⅱ类,例如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等。
对于租赁车辆无论其承租人是否从事营业运输,均按营业性车辆计费,并应根据租赁后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属于Ⅰ类或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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